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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案
关于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化解我区金融风险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4-10 作者:曹丹艳字号:[ ]

关于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化解我区金融风险的建议

曹丹艳

  【现状】民间融资在我区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民间融资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然而,自去年以来我区民间融资在实践中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引发了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增加了法院妥善化解民间融资纠纷的难度,2012年全年由于民间借贷导致的金融案件呈高发状态,达到1771件,同比115.6%,结案标的额27.3亿元,结案1697件,同比上升278.1%,需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分析】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地位和作用。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利率较高,有的已明显超出当地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和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其交易隐敝、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社会和谐稳定。

  科学把握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法律和社会效益,立足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民融资需求,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方式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负面影响,促进我区民间融资有序健康发展。

  【建议】对于现阶段的民间融资,应将其置于优化全社会融资结构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大视野中通盘考虑,同时加快金融深化改革,加强对传统民间融资的引导、扩大、提升和替代。

  一、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出台《龙湾区民间融资办法》,明确区别不同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和非法性,为民间融资活动给出必要的政策制度规范,明确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民间融资的权益和规避风险,为引导和扩大民间融资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大引导服务。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服务。政府每年公布辖内支持(限制)发展产业项目,推介一批质量较高、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引导民间资金流向产业支持项目和风险较小项目,减少民间融资盲目流动现象;积极建议利率市场化改革,缩小银行法定利率和民间融资市场利率的差距,把市场利率引导到借贷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水平。

  三发展直接融资。优化全社会融资结构。加快构建起以民间融资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将风险投资本身视为一种产业来大力扶持,给予优惠政策,促进风险投资本组织化;以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和中小企业为主的地区,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融资,鼓励发展地方性资本市场;发展民间票据融资市场,改进中小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促进票据营业中小中介机构的成长,规范民间直接融资,完善民间信用体系;促进地方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构、中小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提升经济主体的信用等级,以此减小民间融资的规模和风险。

  四放宽金融管制。要积极建议设立地方性小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社区银行,发挥社区银行与当地密切联系的优势,提供类似民间融资的零售型、人力资源密集型的社区金融服务;为防止小银行的存款支付风险,也可设立地方贷款银行,不允许吸收存款,专门办理小额信贷,再将资产转售给大型商业银行进行同业融资,作为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发展个人信贷委托业务,将民间融资纳入银行业务体系,直接引导和扩大民间信用发展;市场准入,退出行业垄断,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投资领域;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地方性民营银行,设立地方性民营银行,加大经济资金供给。

  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原则,推进民间融资机构与各个金融部门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根据银行和民间融资机构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转移机制,形成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机构和银行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还要加强民间融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和融资策划,及时控制风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营造良好环境。政府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增强民间融资机构信用度。积极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征信评价、披露制度,引导银行和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既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又要维护企业正常运转。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和诈骗等金融犯罪,坚决打击高利贷等违法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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